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8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078號、613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合計含袋重壹壹肆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合計含袋重壹壹肆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同時宣告緩刑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由本院另行撤銷上開緩刑,接續執行2年有期徒刑,期間假釋付保護管束,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5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假釋付保護管束亦因此遭撤銷,而於94年4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前開殘刑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犯意,自94年9月12日某時起至同月13日某時止,連續在不詳地點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又於94年9月12日某時起至同月13日12時許止,連續在臺中縣○○鄉○○路雅虎遊藝場廁所內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次,分別為警於同月12日16時30分許、13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號5樓樓梯間、健行路766巷口等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含袋重114.6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