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53號

原告 林如紅

闕玉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立雪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頤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雪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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