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53號
原告 林如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立雪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頤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雪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