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6號聲請人崇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倪 相對人 劉振輝
林敏文 劉平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996,900元,有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6,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至調解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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