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