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應武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應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田應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年6月2日將判決寄存於上訴人居所地轄區之廣興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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