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交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交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淑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淑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㈡被告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花交簡字第21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此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依法加重之理由說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為憑,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亦為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且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可見被告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生警惕,足徵被告確有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心存僥倖,酒後逞強騎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實不可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時間、路段,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31號被告楊淑萍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淑萍曾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110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悟,於112年5月4日15時20分許,在花蓮縣○○鄉○○○街00巷00號住處食用加有米酒烹煮之燒酒雞1碗後,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二段買粉腸,途中行經花蓮縣○○市○○路○段000號前時,因行車搖晃不定為警攔檢,經警於同日15時48分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淑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而本件被告飲酒後騎乘重型機車為警攔檢查獲時,經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35毫克,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並已危害到公共之安全。從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因為同類型犯罪,且反覆為之,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檢察官孫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