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51號原告 陳永祥 被告佳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玲 被告佳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70,560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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