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續字第2號請求人 陳春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
王文廷 律師相對人 陳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求人即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在本院成立之訴訟上和解(108年度上易字第837號)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並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二、查兩造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在本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已於109年1月30日通知退還相對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8227元(22,275+35,952=58,227)之3分之2(見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37號卷第161、163頁)。
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未據繳納已退還之裁判費3萬8818元(58,227*2/3=38,818)。茲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請求。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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