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 楊政雄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