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原告黃 李玉綉 被告 蔡振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法官黃毓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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