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蕭文賢 被告 尤文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