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
自訴人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乙○○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二人提出二份繕本(缺一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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