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93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被繼承人 黃詩雅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被繼承人黃詩雅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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