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84號上訴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
沈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 張振國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吳青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五項關於「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杉杉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