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80號聲請人 徐佩霞 相對人 羅健誠
江桂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徐佩霞與相對人羅健誠及江桂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將調解意願表函送相對人,然迄今相對人均未陳報有調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期待所有相對人均能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爰駁回調解部分之聲請並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