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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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5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宥頡 債務人 尤美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宥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尤美琳業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已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尤美琳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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