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玫蓁 被告 曾富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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