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0號上訴人瀚能機電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雯 被上訴人 黃偉哲
吳雅筑 蕭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計算式:500,000×4+2,000,000=4,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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