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622號債權人 周政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諭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柏諭食品有限公司業於110年
9月1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151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支票票號AH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㈣確認利息起算日「各支票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