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債權人 蔣佩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王美月 、 陳姿 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陳姿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確認何人於民國107年3月5日晚間22時30分騎乘車號000-
0000機車撞擊車號000-0000車輛導致碰撞債權人之車號000-0000車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