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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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債務人 曾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台北市大安區,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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