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3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游湘濃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陳威廷 間返還生財器具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