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在洵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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