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子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子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郵包共5包(附表編號1純質淨重為11.23公克、附表編號2純質淨重為8.51公克、附表編號3純質淨重合計21.64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古柯鹼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盛裝毒品之包裝或容器,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袁子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9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8533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古柯鹼成分之郵包共5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確實均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該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古柯鹼(碎│淨重13.94公克,驗││││塊狀檢品1│餘淨重13.90公克,││││包)│空包裝重0.93公克,│││││純度80.58%,純質│││││淨重11.23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依卷內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6││││裝袋1個)│年3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2130號鑑定書記載,鑑定結││2│古柯鹼(粉│淨重28.62公克,驗│果呈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塊狀檢品1│餘淨重28.57公克,│見109年度偵字第21932號卷│││包)│空包裝重1.08公克,│第13頁)。││││純度29.75%,純質│││││淨重8.51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個)││├──┼─────┼─────────┼─────────────┤│3│古柯鹼(粉│合計淨重42.14公克│依卷內法務部調查局106年8│││塊狀檢品3│,合計驗餘淨重42.1│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包)│0公克,空包裝總重│0號鑑定書記載,鑑定結果呈││││5.55公克,純度51.3│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見10││││5%,合計純質淨重2│9年度偵字第21932號卷第15││││1.64公克(含無法│頁)。││││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