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告 劉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於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就該契約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可稽(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第24頁、第29頁、第33頁、第37頁、第4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0、
26、229、162)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計週年利率10.29%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11.9%,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22萬248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0年12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247、
169、127)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7日起至111年12月7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計週年利率8.71%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10.32%,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2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於111年9月1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0、26、
32、152)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4日起至116年9月14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計週年利率1
0.71%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12.32%,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8萬3154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㈣被告於111年11月2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9、15、
74、175)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計週年利率7.4%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9.01%,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8萬4821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㈤被告於111年12月14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8、231
、210、185)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6年12月14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計週年利率10.71%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12.32%,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8萬7257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㈥被告於111年12月2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247
、35、89)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116年12月29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計週年利率11.29%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12.9%,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8萬7429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㈦被告於112年1月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62、70
、81)與原告成立貸款契約,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3日起至117年1月3日止,利息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計週年利率11.29%計算,借款利率即為年利率12.9%,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告自112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是被告就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有本金8萬8428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㈧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即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貸通知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消費借貸契約消費款,因被告違約而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積欠如主文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六、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七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請求期間(民國)週年利率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122萬2487元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1.9%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0萬元自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0.32%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8萬3154元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2.32%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8萬4821元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9.01%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8萬7257元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2.32%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8萬7429元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2.9%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8萬8428元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2.9%自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5萬357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