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志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01日│106年08月15日│106年0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261號│第12357號│第968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0│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6│106年度湖交簡字第54││事實審││22號│5號│6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2月2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0│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6│106年度湖交簡字第54││判決││22號│5號│6號││├────┼──────────┼──────────┼──────────┤││判決│106年11月13日│106年12月07日│107年01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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