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友煊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友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劉友煊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附表:受刑人劉友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8月起-99年│98年11月7日│98年11月7日│││1月止│││├────────┼────────┼────────┼────────┤│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37、2744│偵字第16174、168│偵字第16174、168│││、10161號│36、23219號│36、232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88│99年度易字第3658│99年度易字第365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8月27日│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88│99年度易字第3658│99年度易字第3658││││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9月29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3014號│度執字第3070號│度執字第3070號││││(編號2~6應執行│(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9日│98年11月6日│98年11月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174、168│偵字第16174、168│偵字第16174、168│││36、23219號│36、23219號│36、232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658│99年度易字第3658│99年度易字第365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658│99年度易字第3658│99年度易字第3658││││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3070號│度執字第3070號│度執字第3070號│││(編號2~6應執行│(編號2~6應執行│(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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