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權人 劉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貞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劉美惠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依狀附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81,755元為所有信徒捐款,非債權人劉美惠個人所有。)㈡提出債務人「陳貞惠(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