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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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本院八十八年存字第三八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八年存字第四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1項第1行及理由欄第1項第3行關於「本院88年存字第38號提存事件」之記載,顯為「本院88年存字第42號提存事件」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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