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87號聲請人 羅國恩 選任辯護人 黃韋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8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恩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7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羅國恩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7號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9日在本院進行準備程序後,聲請人為將該次準備程序所進行事項及受命法官所勘驗內容,與筆錄內容進行比對,供為日後辯護所用以保障聲請人法律上之權利,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聲請自費拷貝該次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另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旨。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查聲請人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案件,現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87號案件審理中,又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0年3月9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業據其敘明聲請理由如前,經核與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