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債權人 鍾佳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泓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泓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