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6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崑珉 即 簡順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
信用卡申請表格申請人姓名為 簡國州 ,而支付命令聲請狀姓名為簡順州即簡崑珉,二者不一致)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