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8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住臺中市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中關於被告乙○○部分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式之對象。是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7年8月19日死亡(死因現解剖鑑定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司法院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其夫即被告甲○○、其父 廖秋淵 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說明甚詳,相互吻合,應無疑義。而本件公訴人係於97年9月18日上午11時50分許始向本院提起公訴,有本院刑事記錄科收件章在卷可查,是本件公訴人向本院提出起訴書而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早已死亡,本件訴訟主體即不存在,訴訟程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式違背規定,且無從命予以補正,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