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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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范○○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陳○○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范○○、聲請人陳○○與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陳○○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2號),經裁判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裁定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受裁定人丙○○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乙○○、甲○○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事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52號裁定並已確定在案,該裁定主文如下:㈠、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聲請人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乙○○扶養費新臺幣玖仟伍佰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六期(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㈡、聲請人甲○○之聲請駁回。㈢、聲請人乙○○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甲○○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甲○○負擔。
三、經查:
㈠、因聲請人乙○○為00年00月00日生之未成年人,故自112年5月27日起至聲請人乙○○成年之日尚有66個月,則關此部分之標的價額為817,608元【計算式:12,388(元)×66(月)】。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聲請人乙○○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㈡、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甲○○之代墊扶養費135萬8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聲請人甲○○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用為2,000元,應由聲請人甲○○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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