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
被告戊○○被告甲○○被告申○○被告丙○○被告酉○○被告寅○○被告庚○○被告己○○被告未○○被告巳○○被告戌○○被告卯○○被告辰○○被告辛○○被告壬○○被告子○○被告癸○○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午○○被告亥○○被告丑○○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 王淑惠 、申○○、丙○○、酉○○、寅○○、庚○○、己○○、未○○、 陳惠分 、卯○○、辰○○、辛○○、壬○○、子○○、癸○○、乙○○、丁○○、 陳錦英 、亥○○、丑○○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乙心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