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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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342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陳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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