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高英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 高寅楊 領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業於
108年12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附件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就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6、7、9、10、11、12、13條所示部分,涉及董事會之職權、組成及召集、董事之任免、財產處分之限制等事項,係屬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系爭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亦無不合,則聲請意旨聲請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6、7、9、10、11、12、13條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2、8、
14、15條所示部分,僅屬法令依據、宗旨、條次變更等事項,無關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並非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範圍,則聲請意旨聲請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2、8、14、15條所示之內容,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