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輔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輔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輔宣字第27號聲請人 陳怡靜 上列聲請人與陳 李翠柳 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李翠柳之最新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之證明。
二、請求鑑定之醫院名稱,且已配合該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前應進行如心理測驗等相關檢測之資料。
三、陳報陳李翠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陳建維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陳李翠柳之輔助人之同意書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無法提出,請陳報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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