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謝國棟 相對人 謝禮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本法聲請調解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假扣押裁定予以准許,並經本院執行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就假扣押所涉之請求,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案(本院109年度補字265號),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聲請保全之原因事實相符,此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屬依法未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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