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洪麗娟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麗娟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洪麗娟於民國99年5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