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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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王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慶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原告聲請,由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字第204號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第490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竺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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