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5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樑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75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30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客戶消費紀錄明細表、信用卡契
約、帳務彙總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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