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16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