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李芳頡
羅啟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9
月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329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芳頡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羅啟文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剪刀及螺絲起子各壹把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芳頡、羅啟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5日23時44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因口角衝突,被移送人李芳頡以徒手,被移送人羅啟
文則以剪刀、螺絲起子各1把,彼此扭打互相鬥毆。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妨害他人身體法益
,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手段、程度等
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剪刀及螺絲起
子各1把均為被移送人羅啟文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