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丁○○相對人己○○
甲○○乙○○丙○○戊○○當事人間因民國94年度裁全字第816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