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被告乙○
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乙○於退休時申請暫准繼續借住原配住宿舍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蔡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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