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 謝朝坤 被告頂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