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陳高彬 即盈泰印刷所訴訟代理人 陳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或到期日)1固特林企業有限公司簡士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盈泰印刷所111,762元AM195254111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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