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8892│1│1000││├──┼──────────┼─────┼───┼────┼───┤│002│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8893│1│1000││├──┼──────────┼─────┼───┼────┼───┤│003│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8894│1│1000││├──┼──────────┼─────┼───┼────┼───┤│004│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8895│1│1000││├──┼──────────┼─────┼───┼────┼───┤│005│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8896│1│1000││├──┼──────────┼─────┼───┼────┼───┤│006│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