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0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109號聲請人 陳文魁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及第
39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最高法院29年上字3276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刑法第33條第1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
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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